低价试用、自动续费已是互联网平台常见营销方式,但不少平台利用信息不对称设下消费陷阱。通过夸大优惠宣传、隐匿扣费规则、弱化续费提醒等方式,悄然实现连续扣费,让众多用户在不知情中遭遇“隐形消费”,此类乱象亟待整治。
消费者权益受法律严格保护。《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》第十八条明确,网络经营者采取自动续费等方式提供服务的,应当在消费者接受服务前和自动续费日期前五日,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,由消费者自主选择。这是保护消费者知情权、选择权的应有之义。如果消费者下单时连是否含自动续费、何时扣款、扣多少都不清楚,所谓“自主选择”就无从谈起。
然而现实中,一些平台故意玩“藏猫猫”:界面不提示自动续费及扣费日期,仅藏在协议中;扣费前不用短信、电话、弹窗等有效渠道通知,只靠“站内信”单向推送。法律上,“显著方式”应以一般消费者的正常注意能力为标准——短信、电话、强制弹窗能直接触达,而藏在多层菜单后的站内信、不起眼的小灰字,显然达不到“显著”要求。这种形式上合规、实质上规避义务的手法,仍是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。
靠套路得来的蝇头小利,换不来长远信任。大字引流、小字免责的“小心思”,消费者一旦识破,只会用脚投票。对此,既要压实平台责任——做到开通不默认勾选、条款清晰醒目、取消入口便捷、扣费前多渠道有效提醒;更要从制度层面补齐短板:《消法实施条例》等已明确“显著方式”,但缺乏具体界定标准,建议立法进一步明确“显著方式”须是短信、电话、弹窗等能直接、有效触达消费者的渠道,禁止仅用“站内信”等单一隐蔽途径敷衍。同时,执法须动真格,参考广电总局对互联网电视自动续费的专项规范经验,监管部门应常态化整治,对违规平台依法处罚、公开曝光,提高违法成本。
自动续费本是为便利而生,不能异化为“自动扣费”的陷阱。把选择权真正还给消费者,把规则摊在阳光下,数字消费才能走得稳、走得远。